近期,一家运动用品公司里在职3年的开发专员A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,公司以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提交续签申请为由,决定不续约。劳动者A某得知后,立即补交申请,公司人事审批通过后,提供了一份新合同。然而,新合同的主体变更为省公司,职位也变更为跟单员,并重新设定了试用期。劳动者A某对此表示不满,认为续签合同应与原合同一致,拒绝签署新合同。公司则表示,现在是续签,若这一份新合同劳动者拒绝签署,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。
为维护自身权益,A某向鼓楼区劳动争议协调中心提交申请,以期得到公正对待和适当补偿。本平台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,在征得双方同意后,正式受理了该纠纷。
在接到调解申请后,调解员迅速介入,公司声称续签申请书,劳动者未提前30天提交,并且这一规定在第一份劳动合同里就有写明(《劳动合同》第八条)。A某却表示,当时签署完劳动合同,自己那份没有收到,公司直接收走,怀疑公司将第八条所在页更换,双方各持己见。但在调查员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指出: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,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发起续签申请才能续签,此规定并不合法。
1、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劳动合同期满,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,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,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。同时,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,或者续签条件降低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签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2、此外,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,或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,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
3、在续签过程中,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,尤其是降低劳动条件或待遇。
在调解员的积极沟通下,公司与劳动者均表现出调解意愿。
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员工与企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再次确认。通过这个案例,可以看到,合理的沟通和协商是解决争议的关键。希望这个案例能为大家在处理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时提供参考,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。